猪场选址与前期手续办理

1、 前期总体工作与注意事项

2、猪场选址方法与工具

3、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4、 林地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

5、 环评手续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一、 前期总体工作与注意事项

阶段一:项目选址

1、农业局或畜牧局:查询畜禽养殖业禁、限养区规划红头文件,禁限养区不能承租;

2、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当地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不能占用墓本农田;

3、 林业部门查询林地属性是否属于用材林、经济林或薪炭林, 原则上生态林、公益林不能承租;

4、 寻找备选地块、 现场踏勘到目标地块,填写选址评估表,通过选址评估。

阶段二:项目备案(提前充分了解当地养殖场的审批要求和流程)

1、发改委或招商局立项;

2、土地测绘: 有资质的单位出真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红线图(到国土部门、林业部门查询,确保无生态林、 公益林、 基本农田;

3、目标地块的土地租赁协议签订,如涉及林地,需办理林权证;

4、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填写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场(新、改、扩建)审批表” 提出意见;

5、 县级国土部门、 林业部门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办理, 牵扯林地的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6、县级环保部门

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备案

以上内容,因不同地方政府要求不同,请参照当地政府要求做好项目地块的前置手续工作。

1、前期总体工作与注意事项

市一县(市、区)畜禽养殖场(新、扩、 改建)审批表范例(各地恪式不同)

注意事项

一、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当地招商引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选择项目招商引资单位(可以是市、县级各个局及乡镇机关);

2、公司向招商引资单位提供项目基本信息(简版项目可研究报告书);

3、 招商引资单位向市级、 县级政府部门的招商局提交公司引资项目基本信息;

4、招商局初步审核通过, 后续提供项目可研究报告, 同时参照招商局模板做出项目演讲PPT,有引资单位在招商委员会上进行宣讲介绍→原则上项目可立项;

二、部分区域养殖擂标限制需提前向农业部门咨询养殖指标情况;

三、部分区域林地占用指标有限,需提前同政府部门沟通。

二:猪场选址方法与工具

猪场选址要实现的目标

( 1)合法合规

(2)可持续经营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5年12月通过,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0月8日通过,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f户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2001年3月20日通过)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风景各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 文教科研区、 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 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 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再关规定的通知》 (农牧发〔2019〕42号) 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18日发布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 “放管服” 改革要求,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 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 人工屏障、 行政区划、 饲养环境、 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 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 具体评估办法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距离要求已暂不执行

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 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 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 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米以上.

第十条规定:种畜禽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I.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 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II.距离动物隔离场所、 无害化处理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12月发布, 2002年4月1日实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推荐性规范)

3    选址要求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1.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1.2    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 医疗区、 商业区、工业区、 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1.3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3.1.4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3.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17日发布有效期5年

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 、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2、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且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3、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 “大棚房” 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4、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2月15日通过, 2015年5月1曰实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I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 外交建设项目, 可以使用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 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 公共事业、民主建设项目, 可以使用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 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I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相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 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 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风景名胜区范围内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 铁路、 通讯、 电力、 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 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II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III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IV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 (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 3 9号(1998年1月7日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农业局或畜牧局:查询畜禽养殖业禁、 限养区规划红头文件,禁限养区不能承租;

县国土资源局:查询当地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林业部门查询林地属性是否属于用材林、经济林或薪炭林,原则上生态林、公益林不能承租;

保障可持续经营应关注的重点

( 1 )有较好的生物安全条件

重点关注共用进出场道路的风险点, 避开路网、 水域密集区域。

(2)水质水量须满足要求

选址必须做物探, 施工前必须打井。

(3)三通一平, 边坡支护, 地基处理费用可控。

母猪场建议控制在1200元/母猪以内,保育育肥场建议控制在150元/头以内,前期必须进行投资估算和方案比选。

(4)周边有足够消纳的土地

结合周边消纳土地种植作物的情况, 确定环保模式及需要的消纳地面积。

2、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高关问题的通知》;

申报材料:

1、设施农用地经营者对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设施农用地用地申请;

2、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3、设施农用地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件、企业登记资料;

4、建设方案及土地使用条件公告(照片);

5、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街政府三方签订的设施农用地协议;

6、土地勘测定界图;

7、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临时用地位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临时用地位置);

8、项目设计平面布置图(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基础,依比例绘制);

9、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10、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要与被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流程:

1、用地申请

向乡镇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提交办理设施农用地申请,填写《用地申请书》;

由申请人提交,村(居)委会签章、当地政府审批意见(镇林业站、镇畜牧站、村委会盖章后,镇政府盖章)

2、协商并拟定设施建设方案

拟定《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养殖、 种植…)、 建设数量、 标准和用地规模、养殖布局图(标明:设施用地的尺寸、 间距、四至相邻地物名…)

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 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再关土地使用条件。

3、公告并签订用地协议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拍照)

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设施农用地三方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用地补偿支付凭证。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与被用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和缴纳复垦保证金;

(一般农户养殖的提交复垦承诺书和复垦押金票据,耕地复垦押金由地方政府征收。规模化养殖用地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评审后签订土地复垦三方监管协议书), 地方政府需在复垦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4.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设施农用地经营者持应提交的资料和经所在村组签字同意的《设施农用地备案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政府组织国土所和林业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现场踏勘,并对申请条件、规模、 选±Jtl吐地;础专、复垦措施、 补充耕地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设施弄用地条件的, 应当签署审核意见, 出具 ”现场调查界址圈” ; (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

5.用地审批

县(市、 区)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

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审核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及建筑体量是否合理。 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还应审查养殖规模及畜禽种类、数量是否符合当地畜舍养殖区划要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 “附属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建设须避开耕地” 的原则, 审核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选址的合理性,配套设施及附属设施占地规模。 审核双方约定的土地使用条款是否合法、 合理, 涉及补充耕地的, 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出具项目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相配套设施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符合规定要求的, 由县(市、 区) 政府批复同意。

6.用地资料备案

符合设施农用地规定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放《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设施农用地用地规定的,县国土资源局、 县农业局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经县(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备案后,经营者方能动工建设。未经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不得动工建设。

注意要点:

1 、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 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3、 林地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

审批依据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5年2月15日通过,2015年5月1日实施)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主经营的固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第八条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是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刑期共工程设施内容、 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第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除外。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 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第十三条  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接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有审核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报材料:

1. 用地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  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材料包括:

①  营业执照或主且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

②法人身份证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

①各级政府或发改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复、核准批复、备案文件

②规划范围图

③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3)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①林地权属证书

②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

③林地证明

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5)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办理流程:

1、 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复印件的要核查原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材料不齐的,行政服务中心不予受理。受理后将申请材料交林业局。

2、县林业局派员现场查勘,并核实可行性研究报告。

前提:材料齐全并符合用地规定的项目

现场查验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完成并提供《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且制定恢复森林植被具体措施。

3、县林业局收集和审查材料县林业局将原来申请材料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恢复森林植被的具体措施收集整理并作初步审查。

4、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审核(批)同意的,通知林地使用者按规定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备注:如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法办理采伐林木手续。

5、将审核同意的使用林地申请材料连同森林植被恢复费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备注:需要了解 “林地审核权限”。

6、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用地规定的,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准。

7、用地单位取得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文件后,持批准文件到有关(市、区)林业局办理有关林地拨交。

 

注意要点:

1、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时示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 (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各地标准一般在该标准上高有所上浮,例如福建为15元,10元,5元三挡。

2、林地占用审批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酷和修建道路、 水利、 电力、 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占用或者征收、 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具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本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关于审批权限,一般占用15亩以上需省林业厅审批, 以福建为例《福建省林地管理办

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占用征收面积在15亩(即1公顷)以上的林地都必须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林地外,占用征收林地面积3亩以上不足15亩的,由省林业厅交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占用征收林地面积不足3亩的,由省林业厅交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林地占用指标有限,需提前同政府部门沟通。

4、 环评手续办理流程与注意事项

环办环评函(2019) 87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9年11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继续推进生猪养殖项目环评 ”放管服” 改革。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 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对年出栏达到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建设单位提交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可以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试点时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 31 日。

农牧发〔2019〕39号(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4日发布)

《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重点任务

(九)推进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 改革。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建设, 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建设单位提交承诺书和环评报告的,可以不经过开工前的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十四)加快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推广整县治理典型模式,打通畜禽粪污终端产品利用渠道。完善社会化服务机制,采取分散收集、集中处理或就近直接还田利用等方式,解决中小散养户粪污处理问题。到2020年底,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十五)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推进专业化集中处理,优化无害化处理企业布局,及时足额落实补助资金,支持无害化处理企业提升收集、转运、处理各环节生物安全水平,确保无害化处理企业可持续运行。

环评报告由第三单位编写, 一般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2、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

3 、项目立项批文或主管部门备案意见(农业局)

4、区同意项目成立的会议纪要

5 、项目用地方面相关文件(土地审批、 土地承包合同等等)

6、项目用地租赁合同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项目场地总平面布局图

9、项目场地雨污管网图

10、项目现有工程环评报告及批文

1 1 、项目现高工程验收报告及批文

1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危废处置协议

13、环保工艺方案、 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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